【说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鲁司〔2023〕50号
二拥护华人民和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四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应当在举行考试二个月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综合考察应试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工作应具备的政治素养业能力和职业伦理。
考试内容以当年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闭卷考试,视情况采取纸笔考试或计算机考试。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
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山省司法厅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山省司法厅书面申请复查,复查只能申请一次。
山省司法厅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试卷的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六个月,期满后统一销毁。
第五章 考试合格证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达到山省司法厅划定的分数线,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山省司法厅统一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执业核准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由山省司法厅宣布其考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伪造虚假的材料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山省司法厅参照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口头警告或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6日。
2022年8月17日印发